华亭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华政发〔2009〕8号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旅游产业开发,加快形成多元化投资发展格局,推动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经批准新开发的旅游景区,以招拍挂形式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全额用于支持该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经批准新开发的旅游景区,从县城至景区大门口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纳入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第四条 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创建国家3A级以下景区,每晋升一个A级,县财政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4A奖励50万元,5A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进资金实际到位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1.5%计奖;200万元以上的,根据华政发〔2007〕39号文件之规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分档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中介人或中介单位0.6‰的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中介人或中介单位0.7‰的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中介人或中介单位0.8‰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经批准新成立的旅行社和旅游购物中心,从正式营业年度起,前三年营业税全额返还,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对本县旅行社,县采购办可将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选定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县内所有旅游景区给予门票低于县外旅行社一折的优惠。
第八条 在本县独立注册的旅行社自购旅游车辆(20座以上),县财政给予购车款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
第九条 对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淡季可按规定按月办理报停运营,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条 奖励大型旅游团队。一年内引客到华亭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一年内引进境外游客来华亭旅游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奖励0.7万元。法定节假日之外,旅行社组织省外旅游专列或大巴团队来华亭旅游,游览两个A级以上景区,且在华亭县至少住宿一晚,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游客在300人——5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1万元;游客在500人以上(含500人),至少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一晚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
第十一条 开发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在办理证照、税收等方面可享受本办法第六条的优惠。开发的旅游商品获全国、省、市创作大赛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第十二条 当年度积极参加县政府、县旅游局组织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或自行组织大型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景区,经县上综合考评为前二名的,可分别一次性获得0.8万元、0.6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度在全国、全省、全市重大评选或竞赛活动中(政府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活动)获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可分别一次性获得0.1万元、0.08万元、0.0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个人或单位策划创意的旅游文化活动能够提升我县旅游的知名度和旅游品牌形象,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县政府给予1万元到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凡是新上的旅游项目均可享受华亭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华亭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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