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005 年7 月6 日 , 国家旅游局令第 23 号 )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组成
1 、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根据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参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告工作,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参照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负责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执行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决定,向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各县、县级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参照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成,负责县、县级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执行上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告工作,对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各 A 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本景区的管理体制,结合本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际组成,执行属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和上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决议和决定,向属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告工作,对本景区管理机构和属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
2 、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由甘肃省旅游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等组成,局长任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 、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审议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研究决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工作重大事项。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进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委员会会议决议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文件的签发和常务工作的开展。
4 、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执行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决议和主任会议的决定,对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主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业务处室处长、副处长担任,具体工作由主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业务处室承办。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权限
1 、 5A 级旅游景区从被批准、公告一年以上的 4A 级旅游景区中产生,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2 、 4A 级旅游景区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3 、 3A 、 2A 、 1A 级旅游景区由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其评定结果应上报全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3 、受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优秀旅游城市所在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享有 2A 级以下或其他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权,所属县、县级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享有其相应推荐权。
4 、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应上报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5 、各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自检自查工作,在属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指导下由本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进行。
6 、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下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权和复核权享有否决权。
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报主体和评定程序
1 、凡在全省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自愿申报国家 A 级旅游景区。
2 、申报质量等级的景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景区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主体,或享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权的合法主体。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创建、申报、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按照《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执行。
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行文、办事程序,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按照《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和省旅游局工作程序执行。
四、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形式、内容和依据
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现场评定检查工作,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会员会办公室委派的现场评定检查小组组织进行,具体方式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和抽样调查的形式。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现场评定检查小组的成员由取得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且被选聘为国家级或地方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人员组成。同时,根据申报景区的旅游资源类型、特色和申 报等级,酌情聘请一至两名相应学科的专家或学者作为评定检查小组的顾问成员。
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正确引导,积极鼓励条件成熟,具有创建热情的各类景区,根据景区的开发建设水平、景观价值、文化特色、市场需求,创建国家 A 级旅游景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强迫景区申报国家 A 级旅游景区。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行访查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访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D?D重点抽查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执行,每两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时间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随机进行。重点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执行职务时必需持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证书和委派机构出据的《旅游景区质量 等级评定(复核)访查通知书》。
?D?D定期明查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执行,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景区旅游旺季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明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行职务时必须持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证书和委派机构出据的《旅游景区质量 等级评定(复核)访查通知书》,并提前七天通知被访查景区。
?D?D不定期暗访由 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执行,原则上在接到游客重大投诉,或应下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请求,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暗访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行职务时必须持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证书和委派机构出据的《旅游景区质量 等级评定(复核)暗访通知书》,并提前三天通知被访查景区。
4 、旅游景区质量 等级评定工作实行监督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监督主要采取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行业评议等方式进行。
?D?D社会调查由省、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景区的质量等级达标情况进行公示,或通过新闻媒体对景区质量等级执行情况进行采访报道,或利用听证会、研讨会、征文等形式听取或收集社会各界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D?D游客意见反馈由景区组织进行,每年不少于六次,原则上在景区旅游旺季进行,并将游客调查意见随时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并将分析评价报告上报享有评定、复核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D?D行业评议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办室在必要的时候组织或委托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业内资深人士、专家学者、旅游景区高级管理人员对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报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评议不达标的应明确向委派机构提交请求进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访查的意见和建议,委派机构应适时委派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人员对评议不达标的景区进行访查。
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复核制度。各 A 级旅游景区每年对景区的质量等级标准执行情况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按评定管理权限将检查结果上报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受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委托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每年对属地 2A 、 1A 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每年对 5A 、 4A 、 3A 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6 、受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委托,优秀旅游城市所在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享有 3A 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复核权,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7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现场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为了提前做好景区管理经营活动的各项保障工作,或及时改进景区管理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复核工作应安排在景区旅游旺季之前或之后进行。
8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主要 从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资源吸引力、市场影响力等十个方面对景区的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景观价值、游客感知度 等达标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履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职责。
9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23 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申报景区的申请报告和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推荐意见进行。
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公示和公告
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现场评定检查小组是否通过评定检查、复核、访查的结论和量化得分(不包括游客抽样调查得分)不对被评定检查、复核、访查的景区进行现场反馈,不对下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通报,应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现场评定检查小组,或复核小组,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访查人员直接提交委派其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职务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经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批准后,在甘肃省旅游政务网,或相应旅游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以征求社会各界对被评定检查景区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建立旅游政务网的在同级政府政务网或同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2 、申报等级经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批准,并通过社会公示后,由作出审核、批准决定的机构正式行文下发下级旅游局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抄发上一级旅游局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本级政府、同级相关部门,以及被批准申报等级的旅游景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在甘肃省旅游政务网进行公告。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结果的运用
1 、对达到所申报等级的景区,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告,颁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证书,悬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并在有关政策、资金、项目等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
2 、经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现场评定检查小组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期限,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评定。在重新评定中仍不达标的,不予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景区仍然坚持自愿申报的应在六个月后重新提交申请报告。
3 、经社会公示有重大异议或意见的,暂缓作出批准通知,经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复查认为确实达标的,再行下发批准通知,并进行公告。
4 、经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访查达不到标准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或社会调查中对景区质量等级执行情况提出重大意见经复查情况属实的 A 级旅游景区,按照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① 5A 、 4A 级旅游景区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的,应上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②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 3A 、 2A 、 1A 级旅游景区享有签发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权限。对降低或取消等级的要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③ 2A 、 1A 级旅游景区由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的,应上报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④受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享有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权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可以对相应等级的景区签发警告通知、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对降低或取消等级的要报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⑤受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享有相应质量等级评定权的市、州所属的县、县级市、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 2A 、 1A 级旅游景区可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处理的,应上报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4 、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的旅游景区,应将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对照国家标准,按照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下达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5 、接到降低质量等级通知的旅游景区,应将通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对照国家标准,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时间里将整改情况上 报下达通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同时,由下达通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评定机构收回原等级标牌和证书,并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颁发相应的等级标牌和证书。
6 、接到取消质量等级通知的旅游景区,应将通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下达通知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收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
7 、凡是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处理的旅游景区,拒不执行整改通知,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的,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按照自愿放弃质量等级处理,或直至作出取消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处理。
8 、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或以企业变更、分设和合并等形式重新申报新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9 、凡是自愿放弃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自愿放弃质量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或企业变更、分设和合并等形式重新申报新的质量等级。
10 、自愿放弃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收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
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考评与管理
1 、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的内容包括所评定等级的质量,以及业内和社会的认可度、推荐水平和创建成功率、被投诉情况、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整体水平、执行上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决定和决议情况、完成上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工作任务情况等。对工作态度积极、业绩突出的机构予以表彰,并适时委托相应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权。对工作效果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评定机构,收回已委托的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权。
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每年对所聘任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应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言行、经历、水平和效果,以及各方面反映等。对于考评合格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继续执行评定检查员职务;对于工作突出,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对于考评不合格的由聘任机构解聘,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选聘。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考评结果应上报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的随机监督管理与年终的定期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执行职务中有违规行为或在综合考评中评价不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应提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不接受批评的,或拒不改正的,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或有重大工作失误和投诉,在业内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相应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取消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
4 、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培训合格者行文确认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
5 、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市、州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培训合格者行文确认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
6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执行或不适宜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职务时,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及时解聘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职务。对于连续五年以上不能执行或不适宜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员职务的,应取消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资格。
八、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对独立性与关联性
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独立执行评定检查职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影响和干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执行质量等级评定检查职务。
2 、任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和非机构行为对任何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复核和访查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和非机构行为对任何景区下达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行文。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查小组的组成人员必须重新委派,原评定、复核、访查人员一律回避。
4 、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和地方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应尊重地方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工作,并对地方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在工作上负有指导责任;地方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应尊重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工作,自觉接受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工作指导,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国家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和地方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在共同执行评定检查员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力和义务,共同向委派机构或现场评定检查工作小组负责。
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查检员在执行质量等级评定检查职务时,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以游客为本,从景区开发建设的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和考虑地方政府和景区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发表无原则的意见,更不得以个人好恶随意解释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
九、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证书和相关费用
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颁发,由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批准为相应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承担。
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工作,不收质量等级评定检查费,但在进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工作中,所发生的所有公务费用应由被评定检查的景区全额核销。
3 、批准为相应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的相关手续,并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置于本景区主要入口的最显著的位置。同时,在本景区的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质量等级。对于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手续,或不按规定放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的,按照自愿放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处理。
十、附则
1 、本实施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相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为准。
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甘肃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3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